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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办法及申报书
日期:03/27/2013        浏览次数:368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我国园林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园林施工企业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组织开展“优秀园林工程”评选活动,奖名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奖与“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设大金奖、金奖和银奖。
第二条 “优秀园林工程”奖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设立的行业学会荣誉奖,评选对象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正式会员单位在我国境内承建并经一个管护期后已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或园林古建工程。
第三条 “优秀园林工程”奖项目由园林工程分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并经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推荐。
第四条 “优秀园林工程”奖评选活动按照节约精神办事, 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申报费、评审费。
第五条 “优秀园林工程”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奖的项目,要求绿化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报“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的项目,要求新建、仿建、维修的古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 申报“优秀园林工程”奖的项目应设计合理,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经过一个管护期或保修期,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 申报“优秀园林工程”奖的单位,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优秀园林工程”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优秀园林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与其它资料分开装订);
2、申报材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3、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4、工程概况介绍,重点说明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施工重点和难点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同时提供光盘;
5、工程平面图、种植图和竣工图各一张,环境效果图2-3张,同时提供光盘;
6、反映工程概貌和工程特点(如工程重点部位、植物景观、园林小品、水景等)的彩色照片(规格4.5X6吋、500万像素以上)20张(在照片背面编号,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同时提供光盘。
第十条《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申报表》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可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查询和下载。申报单位必须按表内栏目要求,签署评价意见,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优秀园林工程”奖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工程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选派专业人员3-4人组成,请受查工程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选派1名专业人员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承建单位汇报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重点说明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水平。复查小组可查看工程各项内容和部位,承建单位不可回避或拒绝。
(三)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时,承建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及管理资料。
(五)复查小组对复查工程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五、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优秀园林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聘请熟悉园林工程业务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六、奖 励
第十六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优秀园林工程”奖的承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获奖工程、获奖单位和获奖证书编号统一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获奖项目集锦》,向业界和社会宣传介绍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的情况。
七、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优秀园林工程”奖奖牌和伪造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获得“优秀园林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优秀园林工程"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申报书见附件申报书
 

2008年04月09日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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